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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劳社发[2007]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8-22 | 生效日期:2007-10-01 |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厅局、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根据我省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
二、夜班津贴标准。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4-8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6-10元。
三、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
四、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通知》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
五、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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