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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开展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评选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统字[2007]5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8-15 | 生效日期:2007-08-15 |
各市统计局:
根据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鲁统字〔2007〕13号)文件精神,全省“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和“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评选推荐工作将于近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项目
本次评选分两个类别:一是由乡镇(办事处)统计站参评的“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二是由市、县两级统计局参评的“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
二、评选推荐条件
由市、县两级统计局参评的“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要求所辖乡镇(办事处)全部建成实体型或派出型统计站;由乡镇(办事处)统计站参评的“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要求必须是实体型或派出型统计站,并且近两年无统计违法案件发生,其他条件参照鲁统字〔2007〕13号文所列标准和《山东省统计站规范化建设验收计分标准》(附件1)进行推荐评选。实体型统计站与派出型统计站以人事(编办)部门的批文为准,各市示范单位推荐数控制在实体型统计站与派出型统计站总数的8%之内。
三、推荐方法
以市为单位进行组织推荐,并填报山东省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先进单位)推荐表(附件2)。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山东省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先进单位)推荐表、实体型统计站或派出型统计站人事(编办)部门的批文复印件(市级部门申报材料要求包括所辖全部市县区人事部门的批文复印件)、2000字以上的先进经验材料、整理存档的历史资料索引(限乡镇)等。
五、申报时间
各市统计局将推荐单位的材料于2007年9月25日前,报省统计局设计管理处。
六、评选程序
省局在各市统计局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并组织有关处室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对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的验收,联合验收组要对照标准逐一检查;对市、县两级统计局参评的“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采取随机的原则抽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情况提出评选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七、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市统计局要高度重视全省乡镇统计站规范化示范单位和先进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充分认识评选推荐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组织申报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未报者视为弃权。
2、严格审核,认真推荐。各市统计局要按照评选条件严格审查评选,认真推荐。各市推荐的统计站规范化示范单位验收计分应达到95分以上,推荐的统计站规范化先进单位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全部建成实体型或派出型统计站。各市要认真填写《山东省统计站规范化示范单位(先进单位)推荐表》,签署意见后上报(一式三份)。
3、客观公正,严明纪律。评选推荐工作要公开透明,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所推荐单位情况;评选推荐工作不搞平衡、不搞照顾,严禁弄虚作假。
联系人:钟洪林
联系电话:0531-86197800
电子信箱 ZHL@stats-sd.gov.cn
附件:1.山东省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验收计分标准
2.山东省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先进单位)推荐表
山东省统计局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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