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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甬劳社老[2007]14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8-23 生效日期:2007-07-01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32号),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我市企业中,凡2007年4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甬政〔1994〕21号、甬政〔1998〕2号、甬政发〔2007〕1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水平
  在普遍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退职)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增加,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40元标准增加。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6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1.给予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2006年4月30日之前男性年满70周岁(1936年4月30日之前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1941年4月30日之前出生)的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5元。
  3.在2006年度内(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年满80周岁(1926年5月1日至1927年4月30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元;男性年满70周岁(1936年5月1日至1937年4月30日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1941年5月1日至1942年4月30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5元。
  4.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2007年4月当地(统筹地,下同)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超过当地2007年4月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2007年4月的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同时符合上述第2项或第3项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按照浙劳社老〔2006〕164号文件规定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可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参照退休前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二)享受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按退休(退职)时计发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分别乘以调整额确定。
  (三)对这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2007年4月当地月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先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标准调整到位,在此基础上,再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对2007年4月30日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调整额度的,可按这次当地企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补足,其中市辖各区月增加金额不足128元的,予以补足。

  (五)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这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甬党办〔2004〕19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六)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这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不含退职人员)。
  (七)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调整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07年8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宁波市其他机构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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