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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07年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财企[2007]2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7-27 | 生效日期:2007-07-27 |
各州、市财政局、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5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1),为做好2007年全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施目标 2007年实施配套资金项目要达到以下目标:一是瓦斯治理要取得新突破。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瓦斯监测监控和抽放系统使用正常,充分发挥作用,根治瓦斯隐患,实现较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的目标。二是水灾、火灾等重大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实现无较大以上水灾、火灾事故的目标。三是煤矿安全监管、培训和应急救援装备有所改善,实现提高煤矿安全监管、培训和应急救援能力的目标。
二、 支持重点 (一)瓦斯监测监控和抽放系统设备。重点支持煤矿企业购置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具有先进水平的瓦斯监测监控和抽放设备;按照国家新的规定,更新不符合标准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局部更新和完善瓦斯监测监控和抽放系统的设备。
(二)通风系统改造。重点支持由于历史原因煤矿矿井无正规设计或设计不合理,致使矿井通风系统不稳定、合理、可靠,而需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包括增加矿井供风量,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所需风量而更换主要通风机设备。
(三)火灾、水灾隐患治理。重点支持由于开采煤种和地质条件原因,致使煤矿矿井火灾、水灾隐患难于立即根治,为彻底根治安全隐患进行火灾、水灾治理的设施和设备。
(四)露天开采煤矿的边坡治理。重点支持在开采过程中已按设计要求保持边帮角,但由于地质条件和其他原因的影响,仍出现滑坡或存在滑坡隐患的边坡治理工程项目。
三、 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煤矿企业申报条件和要求
1.申报配套资金的煤矿企业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申报项目以煤矿企业为主体,具体项目要明确到矿井。
2.申报项目提交《管理办法》第十条第1-8项所列材料,提交的材料要完整、真实、整洁,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申报项目材料一式4份,按A4纸张尺寸分别装订成册,交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2份和省财政厅1份,同时报送电子文件1份。列入支持的项目,单项工程支持金额5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9项的规定提交项目设计。
申报项目要认真填写配套资金申请表,乡镇骨干煤矿和地县国有煤矿填写本通知的附件2《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申请表》,州市属国有煤矿县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不承担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由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上报;省属国有煤矿填写本通知附件3。
3.为统一申报格式,申请配套资金项目的煤矿企业应填写统一的申报表,申报表电子文档可在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www.ynmj.gov.cn)和云南财政企业信息网(http://www.ynczqyxxw.com)上下载。
4.申报项目的完成周期一般不得超过1年。申报项目的煤矿企业要合理确定项目的规模和资金投入量,财政支持资金和企业自筹50%以上资金仍不能完成的项目,煤矿企业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后续资金投入,按时完成项目,凡因煤矿企业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经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查确认后,由省财政厅收回支持的配套资金。
(二)煤矿安全监管、培训和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申报条件和要求
1.申报配套资金的必须是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具有合法、有效资质的培训和矿山救援机构。培训和矿山救援机构申报项目必须提交资质复印件。
2.申报单位提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并填写上报本通知附件4。
(三)配套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材料报送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财政厅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8月15日。煤矿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在8月30日前上报。报送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文件和项目材料送交安全监察处,报送省财政厅的文件和项目材料送交企业处。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53号)
附件: 2. 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申请表(乡镇煤矿)(略)
云南省其他机构
2007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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