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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本市2007年度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7-20 | 生效日期:2007-07-20 |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本市2007年度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人事部《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57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通知》(沪职改办[2000]43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本市2007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定组织机构、受理机构和受理时间
1、审定组织机构
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统计高审委)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审定工作。市统计高审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
上海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计高审委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职改办,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审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2、受理机构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是市人事局委托受理全市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申报服务机构。
本市统计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可直接送市统计局职改办。
3、受理时间
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个人申报材料(星期六、日除外),接待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5:00。
4、受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市统计局职改办:威海路48号1616室,电话:53857002。
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瑞金南路438号,电话:64031155×1031。
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二楼大厅,电话:62338088。
浦东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五楼,电话:58794402。
二、申报条件
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已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热爱统计工作,廉洁奉公;系统掌握统计理论知识和具有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即可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
(一)学历、资历条件
1、获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二年以上。
2、硕士毕业(包括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不包括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取得统计师资格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资格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统计师资格七年以上。
对于先评聘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经全国相关专业(包括经济、会计、审计)的资格考试,取得相关专业的中级资格证书,后因工作需要转到统计岗位工作二年以上(获博士学位一年以上)的统计人员,分别对应上述学历、资历条件,可以申报高级统计师的审定。
(二)学术水平及工作业绩
1、学术水平
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具有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包括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处理),能够运用统计理论和方法写出具有较高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的统计调查报告和论文,并在省(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二篇以上)。
2、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
⑴有较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指导、协调能力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
⑵有创新精神,在改革统计制度方法,提高统计质量,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方面能起重要作用。
⑶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主持、指导课题项目的研究,能起学术带头人的作用,能独立承担完成比较重要的研究课题项目。
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期内能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得到领导及同事的好评。岗位任期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有关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的要求,按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少数虽不具备第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累计从事统计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统计师资格七年以上的人员,除必须具备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条件外,还须符合《上海市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
(五)对职称外语及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除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统计负责人岗位上三年以上。
2、由主管单位书面推荐。
凡需主管单位书面推荐的申报人员,其书面推荐内容应包括:该申报人员在本工作岗位的主要工作业绩,履行职责情况等,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申报、审定程序
申报审定的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及档案所在部门核实申报材料,市统计高审委审定。
1、个人申报是指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申报。申报对象必须如实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材料。
送审材料请按“统计系列报送高级统计师审定材料要求”(附件1)、“材料打印格式要求”(附件3)和“报送高级统计师材料目录”(附件4)办理。
2、申报材料的核实鉴定
(1)所在单位或者主管单位的人事等职能部门,负责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鉴别工作,并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进行认真考核,并根据“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附件2)的要求,逐项填写单位考核评价意见(意见内容先按各项标题综合概括评价情况,最后按照“好、较好、一般、差”的等次作出评价结论)。“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由所在单位邮寄至市统计局职改办(邮寄地址同上,邮编200003)或者单位将该表装入信封,封口处加盖单位图章,与申报材料一同送交。
(2)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内填写核实意见。
(3)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学历等各类证书的复印件,对照原件进行核对,并在核实的复印件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以证明其真实性。
(4)单位人事部门应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提供《专业技术业务考绩档案》。
3、市统计高审委审定
市统计高审委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组织专家对其进行面试答辩(答辩时间另行通知)、论文鉴定和定性定量考核测评,最后由市统计高审委审定。
四、其他有关问题
1、国务院各部委在本市的直属单位的申报对象,需要委托评审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的,可以由主管单位向市统计高审委或市人事局书面委托,直接参加本市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的审定。
2、原受聘其他系列高级专业职务,因工作变动转换到统计工作岗位,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符合第二条申报条件的有关内容,外语及计算机达到高级统计师要求且业务考核合格,可申报转评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3、审定工作结束以后,申报人的审定材料按原申报渠道退回,并将审定结果通知申报人。审定未获通过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和论文评鉴表不退还本人及所在单位,由市统计高审委办公室保存三年。
4、审定费用,申报人员在报送材料时,需交纳审定费用800元/人。
2007年7月20日-8月31日期间,本通知及相关内容和有关附件在上海统计网(www.stats-sh.gov.cn)、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com)的“职称专家”栏目可供查询、下载。
上海市其他机构
2007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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