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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社[2007]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8-24 生效日期:2007-08-24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

  凡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1、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

  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

  2、下列人员另行增加基本养老金

  2006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普调基础上,再另行增加养老金:

  (1)退休前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退休前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享受全薪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2)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男到达70周岁,女到达60周岁,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男到达80周岁,女到达70周岁,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3) 195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超过35年的,另增加50元,超过30年但不满35年的另增加40元,达不到30年的另增加30元。

  (4)普调后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615元(含)的,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普调后超过615元但达不到645元的,补到645元。

  三、资金列支

  已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中央财政对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按规定拨付各地。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本次调整养老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的其余资金,由省全额补助;各市本级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省里根据各市具体情况适当补助。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抓紧组织实施,务必于八月底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发挥市级统筹调剂功能,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支付能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调整养老金工作顺利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各市于9月10日前对本地本次调整养老金情况进行总结,专题上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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