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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上海申诚会计师事务所黄文贵刑事责任的情况通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沪会协[2003]字第64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3-07-21 | 生效日期:2003-07-21 |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一段时期以来,本市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因验资问题,不断有涉讼败诉的案例或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查处,特别是最近被法院判处刑事责任的上海申诚会计师事务所和黄文贵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例,在行业内引起了相当的影响,必须要引起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的密切关注。现将上海申陈诚会计师事务所及黄文贵被判刑事责任情况通报入下:
上海申诚会计师事务所原主任会计师黄文贵,2000年8月至10月期间,向无业人员颜继军提供盖有申诚所公章及其私章的空白验资报告,由颜继军收集相关验资材料,以申诚所的名义在某银行开设了一个验资专户,同时将一家名为骏舟的公司在该行的基本帐户用作垫资帐户,在被审验单位无资本金的情况下,注册资金均由骏舟公司基本帐户打入申诚所验资专户,另外由该银行提供一个银行内部结转帐户(即“803”帐户)作为被审验单位的退资帐户,一旦验资审验完毕,本应从申诚所验资专户退到被审验单位基本帐户的资金款却退到“803帐户”,“803帐户”收到垫资款立即划转到骏舟公司的基本帐户继续用作垫资,循环反复垫资、退资操作,为客户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经核查的有130余份,其中根据虚假验资报告骗取注册登记的5家公司,被犯罪分子利用参与犯罪活动,造成国家和公共财产的巨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此间,颜继军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30余万元,其中黄文贵分得人民币6.5万元,后将此款用于申诚所职工奖金发放。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一、上海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黄文贵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行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颜继军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申诚事务所在日常执业中只顾业务收入,随意简化审验操作程序,验资审验中,不经事务所审验人员而全权由社会上一些中间人代为办理的做法,给验资质量带来极大的隐患和风险,让社会上的不法分子伪造证件、利用会计事务所名义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钻了空子。
针对上海申诚会计师事务所的教训,各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业务必须采取下例有效措施,以切实履行《独立审计实物公告第1号--验资》及上海市《关于规范本市公司制企业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各项审验程序:
一、在验资过程中,应与被审验单位人员见面并签定业务约定书,不得由中间人一手操办所有手续;验资收入不得与中间人拆帐分成甚至由中间人控制对客户收费;有关验资材料特别银行函证必须由事务所向相关银行直接获取,不得由中间人操作,事务所不得仅凭中间人提供的所谓“三证”出具报告;
二、针对市注协发出的《关于再次强调规范验资审验程序及自行复查违规验资报告的紧急通知》(沪会协(2002)字第69号要求,对验资业务再次自行复查并与相关银行进行核对,坚决杜绝漏网虚假验资材料,同时将复查情况以书面报告报市注协备案,自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如实报市注协并及时到相关工商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须向公安部门报案;
三、必须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召开全体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大会,按《独立审计实物公告第1号--验资》和上海市《关于规范本市公司制企业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及市注协《关于再次强调规范验资审验程序及自行复查违规验资报告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将具体措施落实到个人,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风险意识,不因利益驱动而背弃原则,不作短期行为而背离根本利益,提高注册会计师社会责任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
特此通报。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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