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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衡政发[2005]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7-28 生效日期:2005-07-28
 

珠晖区、雁峰区、石鼓区、蒸湘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市政府决定,对现行城区财政体制(含开发区,下同)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现行财政体制框架为基础,突出解决增强城区经济活力、壮大城区财政实力的问题,进一步理顺市区财政关系,促进市区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调动城区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积极性的原则。
(二)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
(三)事权和财权相一致的原则。
(四)确保市区两级财政既得利益的原则。
(五)进一步理顺市、城区与开发区财政关系的原则。
(六)简明科学、便于操作的原则。

  三、财政收入划分
(一)市、区共享收入
按照行政区域范围确定各城区收入范围。各区范围内除中央、省级收入外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为市区共享收入。
(二)市级固定收入
1、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教育费附加收入。
2、市属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收入。
3、市直单位(含各区公安、交警、国土、交通、物价部门)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及其他收入。
4、专项收入。包含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水利建设基金、电费附加收入、采矿权拍卖收入、的士牌照拍卖收入、广告位拍卖收入以及其他政府性资源收入等。
(三)区级固定收入
1、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
2、区级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不含各区公安、交警、国土、交通、物价部门)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其他收入、开发区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3、区属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收入。

  四、财政支出划分
原体制确定的财政支出范围。

  五、体制结算和考核
(一)共享税收考核激励机制(不含开发区)。
1、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超收部分,按照各区共享比例分成。
2、对其他共享税收实行超收奖励政策。以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以上年完成数为基数,当年实际增长率超过10%以上部分,市与区4:6分成;低于上年完成数,按照该区共享比例相应扣减区级财力。
(二)上划中央两税和税收返还的计算与考核。
1、依照省对市办法实行环比考核。
2、税收返还收入依照各区税收返还基数和增值税环比增长率计算。计算公式为:某区当年税收返还收入=某区税收返还基数×(1+增值税增长率×0.2)。
3、如果某区增值税较上年减少,除按“2”所列公式计算外,另按0.8系数扣减城区当年财力,并以扣减后的税收返还收入作为下年度基数。计算公式为:某区财力扣减数=税收返还数×下降率×0.8;某区当年实际税收返还(下年度基数)=税收返还收入-财力扣减数。
(三)各城区新办工业企业经市政府认定的(不含改制企业),从企业投产当年开始,其上缴的税收实行单独核算,属于市级部分连续五年由市财政返还给区财政,由区级政府自行确定对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各城区利用乡镇企业、区街集体企业土地引入新的工业项目,其上缴的属于市本级的土地收入免征或先征后返,其上缴的契税先征后返。市财政在项目投产后兑现。
(五)各城区范围内中央、省属企业搬迁至开发区,经市政府认定后,以企业搬迁的上年度税收入库数为基数,基数内全额划转市和城区;超过基数部分,开发区分成50%,另外50%由市财政与相应的城区按照共享比例分成;如果该企业当年完成数低于核定的基数,按照当年实际完成数划转市和城区。
各城区范围内市区属工业企业搬迁至开发区,经市政府认定后,以企业搬迁的上年度税收入库数为基数,基数内全额划转市和城区;超过基数部分,开发区分成80%,另外20%由市财政与相应的城区按照共享比例分成;如果该企业当年完成数低于核定的基数,按照当年实际完成数划转市和城区。
(六)市政府对企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收级次分级负担。
(七)其他未明确结算事项按照原体制执行。

  六、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若中央、省出台或开征新的税种,其收入级次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若中央、省对我市的财政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市对区财政体制也作相应调整。
(三)市区共享税收征管经费和奖励政策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区按分成比例负担。
(四)白沙、松木工业园财政体制另行制定。
(五)执行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衡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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