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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八林公路林口至穆棱界段机动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字[2005]5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8-01 生效日期:2005-08-01
 

林口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八林公路林口至穆棱界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重新核批的请示》(林政呈[2005]15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黑财综[2004]2号文件规定,八林公路林口至穆棱界段车辆通行费试行标准已期满。鉴于该段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偏低,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路贷款本息的实际,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八林公路林口至穆棱界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仍按黑财综[2004]2号文件执行。
本批复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3月10日。
此复
附:调整后八林公路林口至穆棱界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表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交通厅
200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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