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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杭民发[2005]158号、杭财社[2005]62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8-01 生效日期:2005-11-01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杭政[2003]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人户由190元/人?月调整到240元/人?月,两人户由180元/人?月调整到230元/人?月,三人及三人以上户由170元/人?月调整到220元/人?月。

  二、对已入住敬老院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按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人户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三、调整后的新标准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对农村残疾低保对象给予的特殊生活补助仍按原标准执行。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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