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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民发[2005]158号、杭财社[2005]6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8-01 | 生效日期:2005-11-01 |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杭政[2003]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人户由190元/人?月调整到240元/人?月,两人户由180元/人?月调整到230元/人?月,三人及三人以上户由170元/人?月调整到220元/人?月。
二、对已入住敬老院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按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人户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三、调整后的新标准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对农村残疾低保对象给予的特殊生活补助仍按原标准执行。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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