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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财教[2005]4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8-04 | 生效日期:2005-08-04 |
各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
为规范全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的安全运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7号)和财政部印发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5〕7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
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7号)以及财政部印发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5〕7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助资金,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扶助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封闭运行、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
第二章 奖励扶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 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第五条 奖励扶助资金,以个人为单位,按人年均6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奖励扶助对象亡故为止。奖励扶助对象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广西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第三章 奖励扶助资金来源、拨付和发放
第六条 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中央财政负担奖励扶助资金总额的80%,地方财政负担2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考虑到各县(市、区)财力状况,由自治区和地级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各市辖区和非转移支付补助县由地级市财政负担一半,自治区财政补助一半;享受转移支付补助县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补助。
第七条 自治区和各地级市财政部门要将奖励扶助配套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奖励扶助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 全区奖励扶助资金统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代理发放。
第九条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奖励扶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专户”,中央、自治区以及各地级市财政安排的奖励扶助资金统一转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后,委托代理发放机构,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将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帐户。奖励扶助金分别在7月、11月分两次发放。
第十条 奖励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光荣证》和自治区农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储蓄存折,到委托发放机构规定的发放网点,从个人储蓄账户支取奖励扶助金,或发放机构受奖励扶助对象委托上门发放。
第十一条 各市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当年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人数、配套资金数额等信息资料送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经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各市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文件通知,在每年的6月底以前将配套资金划拨到自治区财政专户。
第四章 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和决算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通过财政报表逐级反映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决算。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每年7月底前向市一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提供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等相关资料,各市复核汇总后于9月10日前报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以及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资金负担比例等相关资料,按照编制预算的规定和要求,作出下一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需求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于每年9月底前,向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同时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
第五章 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检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各市财政部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每年12月份以前,将本级安排的奖励扶助资金到位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和人口计生委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代理发放机构于每年8月和12月底前分两次将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数据等相关信息资料送自治区财政部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
第十七条 代理发放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对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委托发放机构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和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委托发放机构和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在奖励扶助对象确认、配套资金到位及发放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的社会监督制度。通过对奖励扶助对象的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安全发放到户到人。
第二十条 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对资金配套、管理、发放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从事奖励扶助试点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资金使用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奖励扶助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奖励扶助资金的;
(五)借发放奖励扶助金之际,抵扣奖励扶助家庭其他应缴资金或搭车收费的。
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市、县(区、市)各级及资金代理发放机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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