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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关于完善我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8-09 生效日期:2005-07-01
 

  为有效缓解我市患重大疾病城乡特困居民的医疗困难,进一步保障城乡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完善我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重大疾病救助的病种范围  符合《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大政发[2002]9号文件印发,以-1;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规定的城乡特困居民, 患有下列重大疾病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二)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四)红斑狼疮;
  (五)高危孕妇住院分娩抢救的;
  (六)急性传染期的各类肝炎、肺结核;
  (七)精神分裂症、双向性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
  (八)经市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二、实行医前、医后救助相结合  (一)对符合以下情况的城乡特困居民,可以给予一次性医前救助:
  1.已经享受低保待遇2年以上,患有上述(一)、(二)、(三)、(四)类救助病种之一的城乡特困居民,可以凭相关证件及三级甲等医院诊断书等材料,向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最高额度为5000元的医前救助。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出具同意救助的证明,并注明救助期限和最高救助额度。对于无力先期支付医疗费的特困居民,可持上述证明到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应先行给予救治,在批准额度和期限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可凭相关资料和特困居民本人签字的证明,分别向特困居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助,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经同级民政部门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资金拨付给医疗机构;对于有能力先期垫付资金的居民,在获得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自行垫付医疗费,并按期持收据向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在批准的期限和额度内给予核销。
  2.高危孕妇住院分娩抢救的,指定医院(市内四区为市妇产医院、市中心医院,其他区市县为同级妇幼保健院或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应凭低保证件先行给予抢救,其家属可凭相关证件和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申请一次性限额为5000元的医前救助。
  3.急性传染期需住院治疗的各类肝炎患者,可以凭相关证件和指定医院(市内四区为市传染病医院、大连辽渔医院,其他区市县为同级传染病医院或第一人民医院传染病科) 的诊断证明,申请一次性限额为3000元的医前救助。
  4.急性传染期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可以凭相关证件和指定医院(市内四区为市结核病医院,其他区市县为同级结核病医院、结核病防治所或第一人民医院结核病科) 的诊断证明,申请一次性限额为2000元的医前救助。
  5.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性情感性精神障碍或器质性精神障碍的精神疾病患者在症状发作期,经精神专科医师认定需住院治疗,但无力支付住院医疗费的,可以凭相关证件及市级精神专科医院的医学鉴定书等材料,申请一次性限额为3000元的医前救助。
  (二)特困居民患符合救助条件的重大疾病,每种只享受1次医前救助。特困居民每人每年享受的救助资金(含医前和医后救助或同时患两种以上重大疾病) 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获得一次性医前救助资金满5000元的特困居民本年度不再享受医后救助,其他特困话民享受医后救助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已享受医前救助的特困居民在当年后再患其他符合条件的重大疾病,仍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医前救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困居民不享受医前救助。

  三、严格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一)严格审批程序。对于申请医疗救助特别是申请一次性医前救助的特困居民,各级相关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逐级提供并严格审核低保证件及各类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还要如实地向上级审批机关提供申请人家庭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原始申请审批表及复印件。
  (二)缩短审批时间。对于申请一次性医前救助的特困居民,各区市县和各街道、乡(镇)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交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初步救助意见,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提出审查意见,及时召集成员单位集体进行审批。

  四、落实救助资金,调整分担比例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医疗救助资金继续实行政府财政专项出资和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市及区市县两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的承担比例,市内四区和大连开发区调整为5:5,其他区市县不变。
  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性情感性精神障碍或器质性精神障碍的特困居民所需的救助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具体的资金承担比例和拨付方式按上述意见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优惠服务力度  为做好对特困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审批工作,对原有的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增加市残联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为城乡特困居民提供优惠的医疗服务。城乡特困居民就诊时,可持相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享受如下优惠:
  (一)到全市城乡所有面向社会开放的B类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诊时,在门诊治疗的,免收普通门诊、急诊挂号费和普?通门诊诊察费,常规检验和CT、MRT、彩超检查按规定价格减20%收费;住院治疗的,常规检验和CT、MRT、彩超检查及普通病房床位费按规定价格减20%收费,家庭病床巡诊费按规定价格减10%收费。
  (二)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对城乡特困居民再就业时的首次体检,免收体检费、一次成像费;对其子女免收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卡介苗、白百破疫苗费和免疫疫苗接种劳务费。
  (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城乡特困女性居民的孕期保健免收产前检查费。

  六、本意见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其他机构
2005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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