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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配置工伤辅助器具项目、费用限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劳发[2005]7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9-01 | 生效日期:2005-09-01 |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应在规定的配置项目内申请。
二、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由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并同时提供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结论资料,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鉴定确认。
三、经市劳鉴办鉴定确认应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支付。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通知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四、调整后的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详见附表。
五、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略)
2、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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