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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刘志文、赵燕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证监会计字[2003]8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 发文日期:2003-08-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审计署2002年对6家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完成对上市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情况,兰州民百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亚欧商厦大楼1994年建成并交付使用,价值4.38亿元,因人防结建、墙改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等手续未办理,致使已建成八年之久的楼房至尽未办理产权手续(无房产证),办理上述相关手续预计尚需费用600余万元。该公司对上述产权证未办理情况及预计费用未进行披露。你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刘志文、赵燕未审计出。
经我会复核,上述未审计出和未披露的情况疏失,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2001年修订稿)第15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刘志文、赵燕予以通报批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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