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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程渝、刘均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证监会计字[2003]11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 发文日期:2003-08-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审计署2002年对16家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完成的对上市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情况,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3日将账面价值2062.40万元的6000吨酿酒车间及道路转让给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环球塑料有限公司。以上事宜在五粮液年度报告中未作披露,注册会计师未审计出。
经我会复核,上述未审计出的情况属实,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第十四条规定。
经研究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程渝、刘均予以通报批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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