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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湖北中正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许凯、王小云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证监会计字[2003]9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 发文日期:2003-08-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湖北中正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审计署2002年对16家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完成的对上市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情况,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披露,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挂帐劳动服务公司、武汉联通投资公司、武汉塑料八厂、武汉塑料九厂、武汉塑料十厂、武汉塑料十一厂、武汉塑料十六厂、武汉银鹤公司的应收款合计7079万元,其性质只要是代垫这些非产权企业退休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职工医疗费、企业周转金、工龄买断费等。武汉塑料大量资金被长期占用,而且此类债权可收回性不确定。你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许凯、王小云未审计出。
经我会复核,上述未审计出的行为属实,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第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许凯、王小云予以通报批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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