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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梁春、管建新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证监会计字[2003]10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 发文日期:2003-08-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审计署2002年对6家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完成的对上市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情况,仕奇集团用短期贷款临时归还不合理借(占)用仕奇实业6亿元,掩盖了仕奇实业巨额募股资金被仕奇集团长期占用的事实。2001年,仕奇实业“其他应收款”科目反映被仕奇集团不合理借(占)用资金雷击发生额达6.67亿元,年末反映为借方余额3346万元,被仕奇集团占用的资金,年平均实际达3.6亿元以上。仕奇实业虚增收入1365万元,占公司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17%,虚增销售利润690万元,占当年营业利润的20%。
经我会复核,上述问题属实,证据充分,你所注册k会计师梁春、管建新未审计出。鉴于虚增收入和利润金额较小,经研究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梁春、管建新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你所整改。将整改情况于9月1日书面报送中国证监会呼和浩特特派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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