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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凭证式国债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事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银办发[2003]152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08-29 | 生效日期:2003-08-29 |
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改善凭证式国债管理模式,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促进凭证式国债稳定、顺畅地发行,现就加强凭证式国债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以下简称"网络化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凭证式国债网络化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实现凭证式国债债权登记的网络化管理
目前凭证式国债债权大多由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的发售网点进行分散的登记和管理,这种办法不仅管理方式落后、效率低下,而且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监管难度较大。为此,各承销团成员应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加快开发相应的管理软件,在2003年年底之前建立较为完备的凭证式国债网络化管理系统,将网点分散管理债权的模式改造为由地市级分行对所辖市区内(不包括所辖县或县级市)的分支机构或县级支行对所辖的全部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城市中心支行";城市商业银行为总行)通过计算机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
(二)实现凭证式国债同城同行的通买通兑
为方便投资者购买和兑付凭证式国债,各承销团成员的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要对辖区内的凭证式国债发售与兑付实现通买通兑,并为辖区内任一网点的投资者提供凭证式国债余额查询、提前兑取、到期兑付以及质押贷款业务等服务。
(三)实现凭证式国债发行额度的计算机调剂和管理
为实现凭证式国债发行额度的集中统一管理,各承销团成员的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不再向各营业网点分解发行额度,而是将全部额度放置在计算机管理终端上,由各营业网点根据额度存量情况自由抓取销售。对于分支机构跨省市的承销团成员,省市之间的凭证式国债销售额度分配办法由承销团成员自行决定。
二、其他相关事宜
(一)软件技术平台
实现凭证式国债网络化管理系统的技术平台,由各承销团成员自行研究决定,既可依靠本系统的储蓄存款通存通兑系统,也可利用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系统。各承销团成员在开发凭证式国债网络化管理系统时,所设计的使用功能可立足于目前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品种结构,不做前瞻性开发。
(二)凭证使用
在建立凭证式国债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网络化管理系统后,"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使用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印制凭证式国债凭证格式的通知》(银发〔1998〕566号)执行。
(三)数据采集与统计
凭证式国债的发行、兑付信息,对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凭证式国债的相关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政策作用重大。为此,各承销团成员要不断提高凭证式国债相关信息统计分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所开发的软件管理系统,应具备发行、兑付、质押贷款、余额查询、债权挂失等完整的按品种、期次的统计功能和快捷的数据采集手段。
(四)情况报告
2003年9月30日之前,各承销团成员应将本机构实现上述要求的实施方案、工作步骤及相关安排,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和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备案,城市商业银行还应将有关材料同时抄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已经具备上述条件的承销团成员,可就本机构凭证式国债计算机管理现状进行说明;不能按期实现上述要求的承销团成员,要写明具体原因,并提出下一阶段改进措施及实施时间进度表。
凭证式国债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准确掌握当地承销团成员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凭证式国债网络化管理建设状况,积极协助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和财政部国库支付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200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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