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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境水责任目标与财政挂钩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郑政文[2003]20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27 | 生效日期:2003-08-27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省政府确定我市“贾鲁河中牟陈桥、颍河白沙水库、双洎河新郑黄甫寨、伊洛河巩义七里铺等出境河流断面COD浓度分别达到100mg/L、15mg/L、50mg/L、30mg/L”责任目标的完成,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将各县(市)、区出境水责任目标与财政挂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重要河流控制指标,确定与地方财政挂钩的责任目标断面及水质控制目标(见附件)。
二、市环保局负责制定断面监测与超标倍数核算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对各责任目标断面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每月通报一次。
三、各责任目标断面的监测结果超标0.5倍以下的,每次罚款3万元;超标0.5至1倍,一次罚款5万元;超标1至1.5倍,一次罚款8万元;超标1.5至2倍,一次罚款10万元;超标2倍以上,一次罚款15万元。有两个以上超标断面的,累计罚款。
四、凡责任目标断面超标1倍以上的,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责令有关县(市)、区政府关停重点污染企业;超标1.5倍以上,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责令有关县(市)、区政府关停断面控制区域内所有水污染企业。
五、如市控断面不超标而省控断面超标,按省控断面超标倍数计算罚款数额并由有关县(市)、区分摊。
六、市环保局每半年将监测结果汇总一次报市财政局。处罚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各县(市)、区财政中直接扣缴,列入环保资金,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监测监控工作。
附件:郑州市河流责任目标断面与水质控制目标(略)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03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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