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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夜景照明工程重点建筑用电补助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郑政办文[2003]10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05 生效日期:2003-08-0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城市形象,提升郑州城市品位,我市于2002年开始,实施了夜景照明一、二期工程。根据夜景照明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夜景照明的重点建筑用电补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工业、商业、金融、流通、邮政、电信、文化娱乐、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单位的重点建筑,给予用电电费40%的补助。

  二、凡属党政机关、财政全供的事业单位、个别亏损企业的重点建筑,按用电电费100%予以补助;其中市及市以上单位由市财政补助,区及区以下单位按财政供给渠道由本级财政补助。上述单位凡属有门面房对外出租的,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用电电费40%予以补助。

  三、凡属民用住宅给予用电电费50%的补助。

  四、由市财政每年拿出夜景照明重点建筑(扣除100%补助部分)电费总量的10%用于奖励。

  五、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政局、电业局研究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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