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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浙江省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政采办字[2003]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9-05 | 生效日期:2004-01-01 |
各市、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省级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现将《浙江省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二、2004年省本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24项):电视机、电冰箱、摄影录像设备、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办公家俱、办公用纸、工作制服、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器械(30万元以上)、档案保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电梯、锅炉、中央空调、汽车、摩托车、商业软件;
(二)工程类(1项: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2项:软件开发设计、交通工具维护保障(车辆加油、保险、维修)。
(四)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为20万元;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50万元。
三、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采购。其中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如本部门或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自行按规定组织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非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自行按规定组织分散采购。 没有编制或列入2004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无特殊情况,不予政府采购。
四、2004年省本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 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80万元以上的;非基建工程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关招标、中标信息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建工程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如没有专职采购机构,并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五、各市及所辖各县(市)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继续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及所辖各县(市)的实际情况,在省本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基础上确定并公布,并报省采购办备案。
六、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事项的管理和指导,严格依法采购,并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采购办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大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七、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公布。
八、本目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浙江省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略)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00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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