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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浙财建字[2003]8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9-01 生效日期:2003-09-01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计委(计划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促进特色工业园区的整顿和整合提升,做好2003年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补助(贴息)资金,支持全省特色工业园区的建设。

  二、2003年申报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范围,主要为特色工业园区在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新产品开发、环境治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项目。

  三、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属地财政、计划部门申报。经市、县(市、区)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计委、省财政厅。

  四、2003年申报截止时间为2003年10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各级财政、计划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经建处0571-87058453;省计委产业发展处 0571-87057027。

附件:浙江省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3年09月01日

  第一条 为加强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促进我省特色工业园区规范建设、健康发展,依据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是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用于补助特色工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视特色工业园区的建设规模、进度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情况,以补助或贴息的形式安排使用。

  第四条 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补助范围:特色工业园区在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新产品开发、环境治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项目。

  第五条 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园区建设单位。
  2、所申报的特色工业园区必须按照国家或省政府有关规定程序经过正式批准,且已经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的有关项目。
  3、特色工业园区建设的配套资金和银行贷款落实。
  4、所申报的特色工业园区必须符合省政府提出的“整合、扩容、提升”发展的范围。

  第六条 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申请程序和资料要求
  1、符合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特色工业园区的项目单位,报经当地计委(计划局)、财政局初审同意后,由当地计委(计划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计委、省财政厅申报。
  2、申请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须附以下材料:《浙江省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同时报送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以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凭证)等有关文件、资料。
  3、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省财政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资金补助的,须提供上一期资金使用的情况报告。
  4、申请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截止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底。

  第七条 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审批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分配原则,先由省计委结合本省年度特色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所报特色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提出初审意见,然后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共同审查,必要时联合组织调研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审定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数额,由省财政厅、省计委联合下达给有关市、县(市)财政局、计委(计划局)。

  第八条 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
  1、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发展计划部门共同负责,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贴息)资金。
  2、当年未完成的特色工业园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使用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使用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建成后,由当地计委、财政部门将实施结果报送省计委和省财政厅。
  5、使用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计划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计划部门要加强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园区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6、省财政厅、省计委将不定期地对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特色工业园区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和收回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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