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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和国债(卫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政办发[2003]12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28 生效日期:2016-12-1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顺利完成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债建设项目和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的建设任务,根据国家对国债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经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自治区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和国债(卫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现将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库热西?买合苏提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阿日甫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麦买提依敏?肉孜自治区计委党组书记
  买买提明?牙生自治区卫生厅厅长
  弯海川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周贤荣 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
  米吉提?扎克尔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按照国家《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西部地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示范县建设指导意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负责安排部署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解决和决定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厅厅长买买提明?牙生兼任,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项目建设的有关技术指标,实施项目的监督检查,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办公室设基建组、技术指导组、信息网络组、监督组四个组,具体组成人员及职责由卫生厅确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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