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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能源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3-10 | 生效日期:2008-03-1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32号)精神,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全市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测“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程度,不断推进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当前我市统计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提高全市能源统计工作水平和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尽快完善能源统计组织体系建设 能源统计是全面客观反映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的重要手段,是直接服务于节能降耗管理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全市能源管理和进行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利完成我市“十一五”确立的节能目标,能源统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我市能源统计工作基础薄弱,人员短缺,难以满足节能降耗工作的需要。因此,加强能源统计工作需引起各级政府和统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能源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能源统计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建立县级能源统计机构,充实专业人员,使能源统计工作尽快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并不断提升其为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二、健全能源统计制度,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的统计、监测、考核指标体系 能源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能源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多领域、多环节的综合性工作。因此,建立全面、科学、系统的统计调查制度,制定合理规范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是做好能源统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县(市、区)统计局要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分类、全面客观、便于实施的原则,按照国家的统计标准和核算要求,按不同的频率进行统计调查,建立起全面、科学的能源统计网络和能源统计数据库。
能源统计调查采取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多种手段,对列入全省重点监控的“双百家”节能企业、实行网上直报、超级汇总制度,并逐步扩大到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能源统计调查结果由县(市、区)统计局、经委、发展改革委按照市能耗公报制度要求,在经市统计局审核认定能耗数据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能耗数据。
三、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做好能源统计的分析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要结合能源统计及监测资料,加强能源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充分利用能源统计及相关数据,加大对全市能源生产、消费变动情况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对重点用能行业和“双百”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发展趋势的跟踪、监测分析工作,加强对全市节能重点工程的进展及节能成效的监测和分析研究,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全市能源消耗与生产运行和经济增长的关联分析,努力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供科学可靠的能源信息咨询服务,为全市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约束性指标提供决策依据。
四、加强制度建设,密切合作,大力强化能源统计基础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努力做好节能降耗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指导工作,加强各项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对目前还没有设立能源统计专门机构的县(市、区)要督促其加快进程,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尽快设立,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统计人员,保证工作条件,以确保能源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确保能源统计所需经费按时到位。
各县(市、区)经委、发展改革委要支持、督促工业和其他行业做好能源统计管理工作,在机构的设立、人员及工作设备的配备和业务经费的落实上提出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尽快提升能源统计的执行力。
县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全社会能源统计的组织指导工作,做好部门、行业、企业的协调管理工作,确保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市统计局每年定期对各部门、行业、企业能源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技能教育,不断提高能源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管理部门,特别是煤炭、电力、交通运管、石油等能源重点部门要充实本部门、本系统的能源统计力量,在统计机构中设置专门的能源统计内设机构,配备专职的能源统计人员,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和业务制度,建立、健全台账制度,以保证部门能源统计渠道的畅通和资料的翔实。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企业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加强企业能源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国家标准配备能源消费计量器具,以确保能源消费量的计量准确和能源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别是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要配备专职的能源统计人员,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制度和台账制度,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对省重点监测的“双百家”企业,要设立专门的能源统计机构,配备高素质的人员,并保证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在完成本企业常规能源统计任务的基础上,开展能源统计分析研究工作,提出节能意见和建议。被省重点监测的用能单位同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规定,每年向节能管理工作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能源消费情况、节能措施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
五、开展统计巡查和执法监督,确保能源统计数据质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将能源统计的数据质量作为能源统计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按照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要求的指标含义、范围口径、调查方法、报告期限进行统计,并及时进行汇总、加工,整理出基本的能源统计数据。根据《运城市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07]142号)中规定的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进行监控,并对主要能源统计指标进行评估,从而对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做出基本判断,对能源发展趋势做出总体把握。市统计部门、经委要加强对企业节能的数据评估,可以在内部设立评估机构或利用社会上的中介服务评估机构,对企业历年来的节能情况进行评估认定,确保节能数据的准确、真实。
统计部门和节能执法监察部门要积极开展统计巡查和节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企业能源统计工作、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统计法制宣传和执法力度,使企业的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在熟悉业务工作的同时,了解统计法律规范,知晓守法的义务和违法的责任,约束自己的工作行为,确保能源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积极开展各领域的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能源统计中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个别人授意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严重违法行为,努力提高依法统计水平。
运城市政府
2008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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