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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2007年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补偿实施方案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3-07 生效日期:2008-03-07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减排及淘汰落后政策,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顺利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根据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下达2007年山西省钢铁等六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补偿及拆除费用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和《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依据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保证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补偿工作的顺利完成,特成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审核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钢铁、焦炭、水泥、火电、铁合金等五个行业组。办公室设在运城市经济委员会。

  资金补偿审核领导组
  组 长:张建喜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省平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卫明泽 市经委主任
  孙太平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蔡铁钢 市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张玉忠 市发改委主任
  谢爱玲 市环保局局长
  乔宝贵 市质监局局长
  张堂民 市经委副主任
  谭志民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办公室主任:卫明泽(兼)
  副主任:张堂民 谭志民
  成 员:袁卫廷 张春民 阎正勋 王杰云 南敏杰 任娜
  1、钢铁组
  组长:薛清华
  成员:赵联军 程海龙
  2、焦炭组
  组长:丁志良
  成员:张剑一 郭安生
  3、水泥组
  组长:卫晶兰
  成员:岳虎虎 李抗美
  4、火电组
  组长:丁志良
  成员:张剑一 吕保恩
  5、铁合金组
  组长:张堂民
  成员:张春民 南敏杰

  二、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淘汰落后的责任主体,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淘汰任务;市经委负责对全市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淘汰落后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补偿项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经贸局、财政局负责汇总上报,市经委、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发改、环保、质监、监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淘汰落后补偿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个行业组负责对本行业的淘汰落后情况进行汇总、核实,并提出资金补偿方案。办公室负责淘汰落后工作的上传下达,掌握补偿资金发放情况,并对五个行业的情况进行汇总,提供资金补偿审核领导组审核,审核完成后在运城日报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三、补偿的范围、原则、条件和标准  资金补偿的范围、原则、条件和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中规定的各项执行。
  补偿范围
  省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十一五”期间电力、炼铁、炼钢、焦炭、水泥、电石、铁合金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
  补偿原则
  1、对过去经政府合法批准、手续完备,但根据目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淘汰的企业和项目,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偿。
  2、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先罚后”机制,坚持早淘汰多支持、过期限受惩罚的原则。对于提前一年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在确定支持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作为奖励;提前两年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在确定支持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20%作为奖励。对于没有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安排补偿资金,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3、属以下情况的,不予补偿:(1)企业未对主要生产设备进行毁废处理而改作他用的;(2)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应淘汰的生产设备进行毁废处理的;(3)“关小上大”项目的;(4)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5)节能环保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和企业;(6)国家产业政策发布后明令不准建设而违规审批建设的。
  补偿条件
  1、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确规定应予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的;
  2、企业具有合法的审批、注册手续;落后生产能力所属建设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符合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企业生产经营正常,需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生产正常的;
  3、属于2006年1月1日后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主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并对设备进行毁废处理的;
  4、属于2007年后企业按照省经委钢铁等六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要求,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并对设备进行毁废处理的;
  5、属于电力、炼铁、炼钢、焦炭、水泥、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自愿淘汰尚未列入国家淘汰范围的设备并对其进行毁废处理的。
  补偿标准
  分行业参照补偿标准(含拆除费用)如下:
  (一)钢铁工业
  1、凡淘汰100立方米(含)以下炼铁高炉及15吨(含)以下转炉,不予补偿。
  2、凡淘汰落后生产装置投产在5年以上的,100-200立方米(含)每座补偿180万元,200-300立方米(含)每座补偿300万元,20吨(含)以下转炉每座补偿50万元。
  3、淘汰落后生产装置投产在5年内的,100-200立方米(含)每座补偿280万元,200-300立方米(含)每座补偿350万元,20吨(含)以下转炉每座补偿100万元。
  (二)水泥行业
  1、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予补偿。
  2、直径

运城市政府
2008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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