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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政办发[2008]1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2-28 生效日期:2008-02-28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推进污染减排工作,促进生态环保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44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财力转移支付基本原则
  按照“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谁贡献大,谁多得益”以及“总量控制、有奖有罚”的原则,在完善原钱塘江源头地区专项补助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省对主要水系源头所在市、县(市)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

  二、财力转移支付对象和资金性质
  省财力转移支付对象,为我省境内八大水系干流和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和流域面积较大的市、县(市),并以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结算单位为计算、考核和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对象(具体名单见附件)。

  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由市、县(市)政府统筹安排,包括用于当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原有省级财政生态环保有关专项资金,仍按现行政策、办法执行。

  三、财力转移支付分配方法
  (一)指标设置

  按照生态功能保护、环境(水、气)质量改善等两大类因素设置相关指标:

  1.生态功能保护类两项指标: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大中型水库面积;

  2.环境质量改善类两项指标:主要流域水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

  (二)权重分配

  1.生态功能保护类50%,其中: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30%,大中型水库面积20%;

  2.环境质量改善类50%,其中:主要流域水环境质量30%,大气环境质量20%。

  (三)考核系数和计算方法

  1.生态功能保护类

  (1)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根据省林业厅确认的各市县考核年度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占全省面积的比例计算。

  (2)大中型水库面积:根据省水利厅确认的大中型水库折算面积占全省面积的比例计算,但每个市、县(市)可得数额最多不超过该项分配总额的20%。

  2.环境质量改善类

  对主要流域出境水质和大气环境分别设立警戒指标,即水环境的警戒指标为水环境功能区标准,大气环境的警戒指标为API值低于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不低于85%,质量高于警戒指标的,每提高一个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低于警戒指标的,每降低一个级别给予一定的扣补处罚。

  (1)主要流域水环境质量

  根据省环保局监测确认的各市、县(市)主要流域交界断面出境水质和省水利厅确认的多年平均地表水径流量,分别不同情况计算并考核。

  ①凡市、县(市)主要流域各交界断面出境水质全部达到警戒指标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资金补助。同时,对出境水质达到三类水标准的设定系数为0.6;达到二类水标准的,系数为0.8;达到一类水标准的,系数为1。有多条河流、多个交界断面的,按其对应标准的系数加权平均。补助资金按照各市、县(市)系数与其多年平均地表水径流量的乘积占全省的比例进行分配。

  ②根据各市、县(市)交界断面出境水质考核年度较上年度的变化情况,实行水质提高或降低的奖罚机制,即:再对四类水、五类水和劣五类水分别设置系数为0.4、0.2和0.1,并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出各市、县(市)考核年度和上年度的总系数并进行比较,凡考核年度较上年每提高1个百分点,给予10万元的奖励补助;反之,每降低1个百分点,则扣罚10万元补助,以此类推。

  (2)大气环境质量

  根据省环保局监测确认的各市、县(市)空气污染指数(API值)计算并考核。

  ①凡API值小于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设为X值)达到警戒指标标准(85%)及以上的市县,将配置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补助。当X值等于100%时,设系数为1,每降低2个百分点,计算应补助的系数递减0.1,以此类推。

  ②根据各市、县(市)大气环境质量考核年度较上年度的变化情况,实行大气质量提高或下降的奖罚机制,即:当X值较上年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反之,X值较上年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罚1万元,以此类推。

  四、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的兑现与下达
  按上述方法计算并汇总后得出的各市、县(市)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再结合其财力状况,对各市、县(市)实行分档兑现补助额,设置不同的兑现补助系数:即24个欠发达市县和金华市、兰溪市、安吉县等27个市县,设兑现补助系数为1;杭州市、温州市、台州市等3个发达市和瑞安市、乐清市、绍兴县等3个经济强县,设兑现补助系数为0.3;其余的12个县(市)设兑现补助系数为0.7。

  为做好有关办法的衔接,对原纳入《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专项补助暂行办法》试点的10个县(市)设立1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新方法计算所得的当年转移支付补助额,与2006年度已得专项补助额相比,补助数额减少的县(市),省财政将给予一次性补足。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执行新办法。

  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量一年一定,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

  考核年度终了后,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各市、县(市)的相关数据,并于每年2月15日前送达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和省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数据进行测算,拟定具体的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一次性下达资金。

  五、监督管理
  各市县政府对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附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专项补助暂行办法》(浙政办函[2006]31号)及《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专项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字[2006]260号)同时停止执行。

浙江省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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