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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信政办[2008]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2-26 | 生效日期:2008-02-26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发〔2007〕24号、豫政〔2007〕72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的要求,现将廉租住房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浉河区、平桥区两区实施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
(一)补贴标准
两区人均8平方米以下低保住房困难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
(二)资金分配方式
两区将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户数、人数,摸清、公示、审核后报市房委办复核,市财政局据此将保障资金分配到两区,不足部分由两区政府配套解决。两区房管局(房委办)将租金补贴发放到低保住房困难户。
(三)发放时间
两区租金补贴资金发放时段从2007年元月1日至12月。两区要抓紧工作,落实保障资金,2月中旬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低保家庭发放补贴。
二、各县和羊山新区、工业城、鸡公山管理区、南湾管理区、上天梯管理区、潢川开发区,落实启动资金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豫政〔2007〕113号)文件要求和全市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各县和六个管理区、开发区必须在2月29日前落实廉租住房启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此项资金要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并在3月10日前将资金落实情况报市房委办。
三、关于办公经费
各县、区,各管理区、开发区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所需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信阳市政府
2008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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