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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保险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保监发[2007]228号 |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 |
发文日期:2007-10-22 | 生效日期:2007-10-22 |
驻粤各保险机构:
为完善保险统计管理制度,规范我省保险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确保各保险机构上报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业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现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保险业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保险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保险统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保监局辖区内的省级及省级以下的保险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保险统计信息是指保险机构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的,反映保险机构经营情况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包括反映财务和业务状况的统计数据、经营情况分析,以及中国保监会及广东保监局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管理
第四条 省级以下保险机构的保险统计信息统一由省级保险机构负责汇总、校验和报送。
第五条 各省级保险机构应指定统计责任人和统计联系人,并报广东保监局备案。
统计责任人应由省级保险机构班子成员担任,统计责任人对报送广东保监局的统计信息的质量负责。
统计联系人应由省级保险机构作为统计联系部门的内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与广东保监局联系日常统计信息报送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完整地报送各类统计信息。
相关人员发生变动,应在发生变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新任人员的相关信息报广东保监局备案。
第六条 统计责任人和统计联系人应相对稳定,避免频繁更换。
第三章 报送管理
第七条 监管报表的报送频度为: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和不定期报。分析报告的报送频度为:季报和不定期报。具体报送时间以广东保监局的发文为准。
第八条 监管报表的报送时间为:月度快报为下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月报为下月的前10日内;季报为下一季度的前10日内,与月报一并报送。季度分析报告和不定期报按照广东保监局规定的时间报送。
上述月报、季报报送时间,遇法定五一、十一、春节节假日可以顺延3日。
第九条 统计信息中报表的电子格式由广东保监局设置,各省级保险机构应按照既定的格式进行报表填报,不得作格式上的改动;如报表格式确有不适应实际情况的地方,应联系广东保监局对报表格式进行修改。
第十条 分析报告的内容应按照广东保监局要求,对保险机构在特定期间内的业务情况、财务情况、机构建设情况、重大经营事件等情况予以披露和分析。
第十一条 如省级保险机构在报送统计信息上存在客观困难的,应提前与广东保监局联系;必要时,广东保监局将要求省级保险机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各省级保险机构未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的,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规定进行监管谈话,或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省级保险机构报送统计信息出现重大遗漏的,将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省级保险机构提供虚假统计信息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保险监督管理局
200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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