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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民政婚姻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计价费[2003]139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9-01 | 生效日期:2003-09-01 |
塔城地区计委:
你委《关于要求明确民政收费中婚姻证书费问题的请示》(塔地计费[2003]380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计价费(2001)1219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对农村农民办理婚姻登记时只能收取婚姻证书费,证书费标准为简装本每对2元,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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