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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计价费[2003]135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19 生效日期:2003-09-01
 

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你委《关于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函》(新语函[2002]25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新计价费[2001]1610号文件下发后,对我区普通话水平的测试工作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试行情况看,基本符合实际,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据反映,各地在执行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时,另收取了普通话水平培训费。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不同意收取普通话水平培训费的复函》(新财综[2002]23号)要求,今后,各地在执行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时,不能收取普通话水平培训费。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由原每人次30元调整为学生每人次35元,其他按规定进行测试的人员每人次为60元(主要用于命题、制卷、考场租金、等级证书、复查、表格、资料及测试考务工作人员办公经费等支出)。
  本标准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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