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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东方小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市价费发[2003]24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13 生效日期:2003-08-13
 

新城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提高西安东方小学收费标准的请示》新价字(2003)13号收悉。鉴于西安东方小学属企办民助学校,2003年企业对学校实行剥离,所有费用学校自负。学校为了改善教学环境,提高教学质量,2003年自筹资金对学校进行了更新改造,以致学校办学成本大幅上升。根据市价费发(2001)12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西安东方小学在接收社会学生时,每生每学期学费由600元调至700元。新标准从2003年秋季开始执行。
  专此批复。

西安市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1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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