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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等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检[2003]39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18 | 生效日期:2003-08-18 |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教育局、高等学校:
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检[2003]78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物价、财政、纠风和教育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教育收费制度实施方案》一并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秋季开学前,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必须按照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在固定显著位置(收费场所)公示经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所有收费。未实行公示制度或者公示不符合规定的,要尽快落实、改进和完善。
二、教育收费公示可采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12358)等。公示的内容应随着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时更换或刷新,保证公示的教育收费政策合法有效。严禁将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过公示“合法化”。
三、今年9月份,市、区县物价、财政、纠风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联合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育收费公示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要做好迎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联合检查组对我市教育收费公示执行情况的抽查。对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物价、财政、纠风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各区县物价、财政、纠风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抓好本行政区域的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并做好对教育收费公示的总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教育收费公示的成果和经验,提出完善和改进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建议,于11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分别报市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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