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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市制定的证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价费字[2003]90号、苏财综字[2003]9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07 | 生效日期:2003-08-07 |
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证照收费审批权限的通知精神,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证照收费审批权限(包括证照收费立项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经研究对我市的证照收费管理作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市物价局、财政局不再审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证照收费项目和标准,各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发放的证照,凡是涉及收费,但中央和省未立项也没有明确收费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核后转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批,各部门一律无权立项和制定、调整工本费收费标准。
二、以往由市物价局、财政局联合或单独立项的证照收费项目和工本费收费标准全部予以取消,停止执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需要保留的证照收费项目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物价局、财政局转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三、各部门接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本系统涉及收费的证照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任何未经中央和省审批的证照收费项目立即停止执行。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要按本通知的要求,结合贯彻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3]99号、苏财综[2003]31号(已由市物价局、财政局苏价费字[2003]38号、苏财综字[2003]40号转发到各市、区)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清理工作。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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