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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税收属地管理后财政体制调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府[2003]1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30 | 生效日期:2003-01-01 |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税收属地管理后的新形势,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本着效率、公平、稳定、简便的原则,以2002年为基期年,确保市、区既得财力,适当调整市对区的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税收属地管理后各区收入的调整情况,对吴中、相城、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采用“核定基数,定额上交”办法;对平江、沧浪和金阊区采用“核定基数、增量分成”办法。
一、基数核定
(一)各区调整的收入基数:以已经国税、地税部门核实、各区政府(管委会)盖章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各区上交市财力基数:根据各区税收属地管理后的收入基数,按市对区财政体制,计算确定。
(三)各区财力基数:以2002年各区体制内既得财力为准。
二、增量分成 平江、沧浪和金阊区在定额上交市财力基数的基础上,其增量财力,市与区实行3∶7分成,如出现负增长,则市、区同比例扣减。
当年增量财力:按照市对区财政体制结算的当年体制内财力,扣除上交市财力基数和区财力基数后的剩余部分。
当年城区上交市财力,由各区上交市财力基数和市增量分成财力组成。
三、相关事项
(一)市对城区原有的转移支付政策继续兑现,以后如有确需市与区共同承担的财政支出,市与区按3∶7比例负担。
(二)凡涉及市属工业重大政策性搬迁项目,将相应调整相关地区财力上交数,其他情况下的企业变动,一律不作考虑。
(三)在体制调整后的前两年(2003年、2004年),对人均财力水平相对较低的城区,由市财政在年终结算时给予一定财力补助。
(四)市政府《关于规范和完善苏州市财政体制的通知》继续执行。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如国家、省有重大政策出台,市将作相应调整。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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