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南通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登报代办费和取消企业法人标准化结业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通价费[2004]19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7-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登报代办费和取消企业法人标准化结业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4]212号、苏财综[2004]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登报代办费和取消企业法人标准化结业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OO四年七月十九日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登报代办费和取消企业法人标准化结业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核定登报代办费、证照工本费的请示》(苏质监技计发[2003]109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登报代办费按实收取,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不得收取登报代办费。
二、锅炉使用登记证工本费每证由20元降到10元。
三、取消企业法人标准化结业证书工本费、产品质量考核合格证工本费、采标验收合格证工本费。
登报代办费、锅炉使用登记证工本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文后,请有关单位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批复从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