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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暂停出台提价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通价办[2004]20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7-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暂停出台提价项目的通知(苏价电传[2004]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物价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省物价局关于暂停出台提价项目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今年4-6月,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分别比去年同期上涨4.3%、5.1%、5.6%,已连续3个月同比累计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4%控制线。为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6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变动超过提价控制线地区有关情况的通报》(发改电字[2004]124号精神,今年7至9月,全省各级一律暂停出台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新提价项目。
加强价格监管,保持价格总水平稳定是当前价格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调控政策,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暂停出台新的提价项目。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特别是对拟于7、8、9月出台提价项目的部门和企业,认真做好解释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价格管理,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努力确保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继续出台提价项目的,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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