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价费[2005]5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6-01 生效日期:2005-06-01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我市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135号令)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发布全省十七市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52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具体如下:
地表水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05元调整为0.35元,地下水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15元(在海水入侵区和地下水漏斗区提取地下水每米0.20元、地热水每立方米0.40元、矿泉水每立方米0.50元)调整为0.80元。引黄济青工程黄河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分成比例等其他事宜仍执行我市现行有关规定。
上述征收标准自二OO五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水利局
2005年06月0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