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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无锡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及市级部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地税发[2004]16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7-16 | 生效日期:2004-08-01 |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方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及稽查分局: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2004]131号《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市级部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锡政办发[2004]39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为了切实做好基金、规费的代征工作,现将地税部门征收中有关基金、费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并结合锡财综[2004]39号文件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方面
(一)教育费附加
1、无锡市范围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
2、按规定征收的教育费附加随税收属地征管缴入同级国库。
(二)地方教育附加
1、无锡市范围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2、按规定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随税收属地征管缴入同级国库。
(三)地方教育基金
1、征收对象:对无锡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上年末在职人员,各类内资企业上年末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上年末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其他有工资性收入的个人都应按规定的标准征收地方教育基金。
新办企业其新办的当年不征收,从次年起按规定征收。不足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暂不征收。
2、征收标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金融、保险、供电、邮电通信、证券、烟草、广播电视、报社等行业或单位每人每年60元,各类内资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每人每年36元,个体工商户业主每年24元。
3、地方教育基金采用按年一次性征收的办法。今年的征收期为8月份,以后年度的征收期原则上为3月份。
4、按规定征收的地方教育基金除江阴、宜兴二市和锡山、惠山二区外,其他各区均缴入市本级。
(四)新办法实施前欠缴的原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不再作换票处理,按原渠道缴入原相关专户。
征收系统中增设"地方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基金"二个税种级基金,同时,增设二个款级科目,代码分别为:8203、8204。
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面
(一)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
1、非税收入的征收项目为:粮食风险基金、物价调节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单位部分)、防洪保安资金(个人部分)、城镇垃圾处理费、人防建设资金、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旅游事业发展费、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由劳动、财政、地税制订征收实施细则后征收)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除缴纳增值税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外,其余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各项基金、费均由地税部门征收。其中,原向工商部门缴纳有关基金、费的个体工商户和部分私营企业2004年度仍由工商部门征收,2005年起由地税部门征收。
3、无锡市市区范围(不含锡山区、惠山区),包括新区和原锡山划入滨湖区和新区的七个乡镇均应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征收基金、费。
4、非税收入以各区税收征管企业为计征对象依据,并与税收征管级次保持一致。非税收入中涉及市与区财政的分配由财政部门进行确认和结算。
(二)非税收入的征收标准
1、对粮食风险基金、物价调节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单位部分)等"三项基金"分别统一按当年实际销售收入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项基金"的计征依据与营业税的计征依据一致,按预售收入作为计征依据;旅游,广告业及联运企业的"三项基金"按营业收入作为计征依据。
"三项基金"实行按季征收。
2、对义务植树统筹费、人防建设资金、防洪保安资金(个人部分)、绿化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等"五项规费"分别统一按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征收。
"五项规费"新办企业新办的当年不征收,从次年起按规定征收;企业在年度中间关闭歇业的,应当按照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予以征收。
"五项规费"实行按年一次性征收,今年的征收期为8月份,以后年度的征收期原则上为3月份。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旅游事业发展费仍按规定的征收对象、标准、期限计征。
(三)非税收入的征收开票
1、征收非税收入,统一开具《无锡市(费)专用缴款书》,对按销售收入计征的基金(含旅游事业发展费)和按人数计征的规费可一票多开,分项目开具。征收的非税收入缴入相应的财政专户。
2、窗口临商开票业务不属于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暂不征收有关基金、费。但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开票时应按规定直接征收"三项基金"(由二分局在"通用户"中开票征收)。
三、非税收入的减免由财政提供享受有关基金、费减免征收等优惠政策的名单和相关的优惠政策,地税部门据此予以办理。
四、为确保各项基金、费规范征收、准确统计,要做好计算机软件及社会化征收(IC卡、电子申报)等的调整工作,对系统的开票功能要进行修改完善,提供按新办法征收的平台。
五、征收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积极宣传。非税收入委托地税部门征收,是政府对各级地税机关的信任和重托。各单位要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落实这项工作。主管地税征收机关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抓好对外宣传,确保非税收入征管办法改革的顺利实施。
2、严格征管,规范操作。要象组织税收收入一样,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加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特别是要抓好新增对象的征收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征足收齐各项基金、规费。遇到特别情况,请及时与市局有关部门联系。
六、本意见自2004年8月1日起(征收期)执行,此前按原有关规定已征收入库的基金、费不再调整。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方税务局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外,其他非税收入的征收办法可参照执行。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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