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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价费字[2004]9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7-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市教育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收费单位应于2004年7月底前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武汉市物价局
二OO四年七月十六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教育厅: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测试费(含报名费)。
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向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对在校学生减半收费,即每人每次25元;对贫困学生免收。
二、 对参加测试合格人员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时,收取工本费每人每本5元。
三、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3]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入按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入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费字[2000]10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3]53号规定,现将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向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不超过50元,具体标准由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费用支出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在校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减半收取测试费,贫困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免收测试费。
二、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向测试合格人员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本5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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