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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价费字[2005]5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4-29 生效日期:2005-04-29
 

武汉市人事局,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3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人事部门实施收费前须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同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事厅,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精神,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级人事部门考试机构组织的注册建造师(一级,下同)执业资格考试中的综合知识考试,每人每科50元(含向国家上交10元),共考3科;专业知识考试每人每科110元(含向国家上交35元),共考1科。

  二、以上收费为我省最终收费标准。各有关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我省各级人事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应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为:收费收入采取直接缴库的方式缴库,即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向缴款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人持《缴款通知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各地代理银行将所收取的收费收入,当天就地缴入省级国库;代理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收费收入按照执收单位,按月份收入项目向同级人事部门报表,全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收入的情况,由省人事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四、各有关单位实施收费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89号)(略)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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