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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财行[2005]7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26 | 生效日期:2005-04-26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切实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农村“三老”人员的亲切关怀落到实处,我们制定了《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解决农村“三老”人员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1995]42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04]4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及时、快捷、准确地将生活补贴经费发放到农村“三老”人员手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适用的范围和对象。
(一)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是指符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办法》(新党办[1995]42号) 第六条 规定并享受“三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
(二)各地不得擅自改变界定范围,也不能放宽标准、扩大享受范围。
(三)依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通知》(新党组通字[2004]47号)规定,国营农牧场撤场并乡(镇)后,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三老”人员财政生活补贴待遇。原享受自治区财政生活补贴的“三老”人员,纳入城市“低保”的,从享受“低保”之日起,不再发放生活补贴。
(四)同时具备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三重身份或双重身份的“三老”人员,按就高原则和标准,只发给一种生活补贴。
第三条 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乡(镇)各级财政共同承担、统筹安排。按照现行补贴标准,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力争使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年达到1 000元。
(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主要是用于补助贫困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财力困难地区,各地财政特别是地(州、市)本级财政要加大补助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自治区财政补贴后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差额部分得到彻底解决,不留缺口。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年初早制定计划、早安排预算、早下达资金。基层财政部门要对此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克扣此项资金。
(四)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结余可滚动使用,不得平衡预算。
(五)各级财政部门和组织部门要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农村“三老”人员补贴专项资金和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补贴资金的拨付要严格按照县级组织部门审核批准的方案执行,基层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可采取按月拨付、也可采取按季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行“三老”人员一人一卡(折)的发放办法。
(六)各级组织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不得减少相应的配套资金,已达到的生活补贴标准不得降低。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季上报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终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列6117款“其他支出”预算支出科目,同时,按自治区统一要求逐级上报支出决算。
第五条 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自治区各级组织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办法》、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具体负责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的情况,一经发现,及时通报批评,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自治区各级组织部门、财政部门要与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一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对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此项补贴真正用于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
第六条 加强农村“三老”人员的审批、建档工作。各级组织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农村“三老”人员增减变动的确认、审批和建档工作,对“三老”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三老”人员要每年集中核查审批一次,并于每年年底将本地区“三老”人员增减变化情况专题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组织部门审批的花名册,认真复核、对照,坚决杜绝冒领和遗漏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5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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