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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综[2003]79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12-16 | 生效日期:2003-12-16 |
卫生部:
你部《关于申请“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卫规财函[2003]10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保证全国医学博士外语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开展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外语统一考试的复函》(学位办便字第02121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委托有关高等医学院校组织医学(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时,向报名人员收取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
鉴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需要支付试卷命题、印制等费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委托的各高等医学院校需要支付组织报名、租借考场等费用的实际情况,同意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与接受委托的各高等医学院校按照70:30的比例分成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
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委托的有关高等医学院校收取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委托的各高等医学院校应在收到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入3日内,将收入的30%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缴入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其余70%就地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2款“卫生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五、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及其委托的有关高等医学院校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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