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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有关财产处置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办发[2003]2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25 生效日期:2003-08-25
 

  为规范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性投资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有关资产处置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都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做好固定资产交付使用。

  二、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不同类型单位采用不同的管理形式。
  (一)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可直接增加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金,由现有法人代表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
  (二)非公有制企业(含非公有制控股企业)应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在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金时,按投资主体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国家资本金由省和市指定出资人代表。出资人代表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能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选择适当方式和适当时机退出。
  (三)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不形成资产。

四川省政府
200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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