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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文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政办发[2003]7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2-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切实改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偏低状况的具体措施,是综合考虑各方面利益后作出的重要决策,有利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和稳定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也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由于这项工作涉及到机关、事业单位每个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掌握政策,精心组织实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本市贯彻《通知》的具体意见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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