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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延长眉山至青神公路试行收费期限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3]10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2003-07-31
 

眉山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眉(山)至青(神)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眉市交呈[2003]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眉山至青神公路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2002)11号文批准,按收费还贷公路项目,从2002年1月19日至2003年7月18日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行业标准,我省将于今年10月调整全省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为此,同意眉山至青神公路试行收费期限延至全省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确定后,办理该项目的转正手续。

  二、试收费延长期间,其收费标准、站点设置及收费票据使用等仍按川交公路(2002)11号文执行。

  三、目前,该项目贷款利率高于现行银行贷款利率,要求市交通部门与银行衔接,尽快进行置换,以提高还贷付息比例。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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