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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遂宁涪江三桥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3]1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12 生效日期:2003-08-12
 

遂宁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遂宁涪江三桥收费立项的请示》(遂交发[2003]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遂宁涪江三桥位于遂宁市城区,是连接国道318线和遂回高速公路、遂渝高速公路的主要桥梁。经省计委川计交(2002)699号文批准工程新建立项,桥长1490米,宽28米。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工(2002)335号文批复工程概算为9095万元(扣出收费站建设的概算80万元),其中:无偿投入3500万元(省交通厅补助500万元、市财政补助2000万元和市交通局自筹1000万元);有偿投入为银行贷款5595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按收费还贷项目立项。该桥建成后,由遂宁市交通局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

  二、鉴于涪江三桥地处遂宁城区,不同意在桥上设站收费,其收费方式待桥梁建成后,由你市提出具体方案后再审批。

  三、希尽快落实建设资金,工程造价控制在省批准的范围内,并确保标准和质量。

  四、该项目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转让收费权。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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