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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省道106线资阳沱江一桥、沱江二桥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3]1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10 生效日期:2003-08-10
 

资阳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省道106线资阳沱江一桥、沱江二桥拟收取车辆通行费立项的请示》(资交[2003]1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沱江一桥系省道106线上的一座大桥,建于1976年,随着资阳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展,该桥已不适应交通量的增长。省计委川计交(2002)267号文批复沱江一桥改建立项,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工(2002)288号文批复工程概算为2289万元。沱江二桥属省道106线城区过境段改线工程,其改线段起于资乐路,跨沱江与国道321线相连,主桥长613米,桥宽20米,4车道,引道长6.75公里为一级公路,经省计委川计交邮(1998)1410号文批准新建立项,省交通厅公路局批复工程概算为6378万元。  两桥工程总投资为8667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上级补助和地方自筹2500万元;有偿投入为银行贷款6167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及2003年6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会审研究,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资阳沱江一、二桥按收费还贷公路项目立项。两桥建成后,由资阳市交通局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

  二、鉴于这两座桥地处资阳地区,不同意在桥上设站收费,其收费方式待桥梁建成后由你市提出具体方案后再审批。

  三、希尽快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抓紧施工,确保标准和质量。

  四、该项目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转让收费权。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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