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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取消我市高中信息技术教育费、讲义费、初三补课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字[2007]77号、苏教财[2007]1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26 生效日期:2007-03-26
 

各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属有关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政策提醒函(苏价法函〔2007〕26号)”有关通知精神,现将我市物价、教育、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普通高中教育收费有关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04〕308号)和《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几项补充通知》(苏价费字〔2004〕330号)中有关“高中信息技术教育费”、“高中讲义费”、“初三补课费”予以取消,请各执收单位接文后即遵照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教育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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