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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省道101线兴隆至中江段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3]12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20 生效日期:2003-08-20
 

德阳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S101线兴隆至中江段收费立项的请示》(德交[2003]82号)收悉。经省政府办公厅、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6月27日会审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省道101线兴隆至中江段21.83公里,是中江至通济收费公路的延伸段。该项目经德阳市计委德市计工能(2001)98号文批复,按二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建立项;经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工(2001)297号文和德阳市交通局德市交(1998)255号核定的工程预算为2814.5万元,其中:省交通厅补助840万元和地方自筹170万元,商银行贷款1404.5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该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规定,同意该项目作为中江至通济收费公路的延伸段,按收费还贷公路项目立项。

  二、该项目建成后,按照统一管理的要求,由德阳市交通局领导,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统贷统还”。

  三、希尽快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标准和质量。工程交工验收后由德阳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工程投资、贷款总额、质量鉴定书、交通量等情况,提出试行收费方案,报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审批。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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