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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财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石国税发[2003]16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3-08-06 生效日期:2003-08-06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公务员培训中心:
  为了规范我市国税系统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国税系统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具体情况,制定了《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财务基础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财务基础工作规范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08月06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国税系统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国税系统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计财处是我市国税系统财务核算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系统的财务规范及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规范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市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本级财务核算工作,各县(市)区局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公务员培训中心的计财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核算工作。
  第六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以上经历;(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系统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我市国税系统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档案保管等,这些岗位根据单位的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会计、出纳必须分设,银行预留印鉴(公章和手章)应由两人分别保管;出纳员不得兼管总帐报表、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不含支票)。
  第八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二)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认真进行会计监督;(三)认真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四)办理会计事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五)熟悉本单位的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服务;第九条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从事会计工作。
需要回避的近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电算会计岗位人员必须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合格证书》,无证不得从事电算化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对发现会计帐簿记录和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和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三条有基建项目的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基建会计人员,工程项目建设较小的县(区)级项目和所级项目,可由本单位的经费会计人员兼任。基建会计的职责及相关要求同本章六至十条。
  第三章会计核算规范第十四条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及《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市国税系统的财务核算分为对经费收支、基本建设及固定资产的核算,分别采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会计核算软件》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实行微机记账,进行电算化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通知》(国税函[2003]119号)以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应按照序时登记的原则,对发生的每笔经济业务按时间先后顺序,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并录入微机。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刻制“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由出纳人员在原始凭证上加盖。
  第四章原始凭证规范第十八条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执行或完成,用以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帐依据的最初的书面证明文件,在法律上具有证明效力。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在发生时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务的收发、增减;(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经费的收支;(五)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九条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一)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当经济业务内容涉及实物的原始凭证还应填写实物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小写和大写金额合计,经济业务内容不涉及实物的原始凭证,要写明经济业务内容、款项用途、小写和大写金额合计。
从外单位取得和对外开出的发票或收据,必须印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和填制单位的印章。
发生办公用品购置、小型维修、印制费等项支出时,发票上应列明具体的开支项目,明细项目较多发票上不能列明的,应附明细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印章。大型设备购置及维修还应附购货合同或施工决算。
根据“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费电话、公务接待和会议三项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冀监[1998]3号)”精神,各单位发生上述“三项费用”时,除附必须的原始发票时,还需分别填写《河北省党政机关移动电话话费报销审批卡》、《河北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待费使用审批卡》、《河北省党政机关会议费审批卡》,作为原始凭证。
以现金形式发放个人工资、奖金、抚恤金、遗属补助等,由单位自制统一格式的原始凭证,由收款本人或代办人在自制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三)凡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收据。
(四)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
(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六)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有借款人亲自复写,其中“借款付出凭证”一联和“收回借款凭证”一联必须分别附在借出款项记账凭证和收回款项记账凭证之后。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市局拨付经费的各种文件,应当作为原始凭证附件;根据合同(协议)付款的经济业务,应当将合同(协议)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和合同,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字号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一)填制原始凭证要求内容齐全,书写规范,文字简明,用词确切,数字计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二)自制原始凭证金额栏下如果未印小写合计项目,不论已填写几笔金额,空行均应划斜线注销,自凭证最后一行数字与大写合计之间的空行,从右上角向左下角划斜线,以示不能填写数字;(三)连续编号的原始凭证,作废后盖“作废”章,按顺序粘贴原处;(四)汇总原始凭证个别文字或数字发生错误,可采用划线更正法更正;(五)原始凭证要在经济业务发生、执行或完成时及时填制,不得拖延时日;(六)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由经办单位经办人写出说明并签字,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等),由当事人将情况写清,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二十一条原始凭证的审核。
当事人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要求对方开具正规发票(或收据)以及相关清单,并对发票(或收据)及清单内容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送交会计机构进行复审,会计人员根据复审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报帐。
(一)真实性审核。审核经济业务发生时间、地点和凭证日期、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真实,涉及实物收付的原始凭证,其数量、单价、金额是否真实准确。此项审核由经办人员负责;(二)完整性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否有收款单位印章、税务或财政监制章,是否为“发票联”,双方经办人是否签名或盖章,应附的旁证材料是否齐全(如清单、合同等)。需入库的物品,发票与物品是否经过仓库保管员验收并附有入库单,不需入库的物品是否有经办人和使用人签名,需经批准的凭证是否有负责人签名。此项审核由会计人员负责;(三)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上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财经、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符合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此项审核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人员共同负责。
(四)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五章记账凭证规范第二十三条记账凭证的填制(一)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是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
(二)记账凭证填制日期:货币资金收、付款记账凭证,按会议机构收付货币资金的发生日期填制;转账凭证按收到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制。
(三)记账凭证摘要填制要点。
1、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应写明收付款的对象、主要内容、结算种类或支票号码;2、财产、物资增减事项,应写明物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收付单位简称,品种过多时,可略为类别;3、往来款项要写明对方单位和款项内容;4、调整帐目事项,应写明被调整帐目的记账凭证日期、编号及原因;5、计提费用应写明计提内容及期限;6、固定资产调拨或转移,应写明品名、单位、数量、调入调出单位。
(四)填制会计分录,应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填制,不得改变核算内容及帐户对应关系。
(五)填制记账凭证,可以根据一张原始凭证填制,也可以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不得将不同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即:可以“一借多贷”、“一贷多借”,一般不可以“多借多贷”。
(六)记账凭证附件1、除结帐与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2、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多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首张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编号并附原始凭证复印件;3、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应按构成记账凭证金额的原始凭证计算,原始凭证所附的附件加盖“附件”戳记,不作为记账凭证附的张数。
  第二十四条记账凭证错误更正方法。
(一)记账前,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的,一律作废重新填制。
(二)记账后,在当年内发现记账凭证填写错误时,可用红字填写一张与错误凭证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据以登记入帐,冲销原来用蓝字记入的错误凭证,同时再用蓝字编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摘要栏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据以登记入帐。
如果会计分录没有错,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并在摘要栏注明“调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据以登记入帐。
如果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更正的记账凭证。
  第二十五条会计凭证的装订。
(一)记账凭证装订前,检查会计凭证及其附件是否齐全,编号从小号到大号是否连续,确认无误后装订。
(二)原始凭证及其附件的面积如果大于记账凭证,应以记账凭证为标准折叠齐整,要便于翻阅;面积如果小于记账凭证,以业务发生时间先后为序,自左至右平整地粘贴在与记账凭证篇幅相同的白纸上,不准遮盖票面金额和编号。
(三)凭证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全部去掉。
(四)凡是有汇总原始凭证的,其所附的原始凭证均属附件,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其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涉外文件和上级批准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作为文书档案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五)装订会计凭证要加封面、封底,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日号码;每本会计凭证的厚度不应超过2厘米。
(六)装订后,由装订人员在装订线封签上签章。
  第二十六条记账凭证必须微机套打,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签字。
  第六章会计帐簿规范第二十七条会计帐簿的启用。
(一)各种帐簿均应设置封面,标明单位名称、帐簿名称及所属会计年度。
(二)填写省局统一印制的“帐簿启用及经管人员一览表”,内容要齐全。
  第二十八条帐簿的打印。
(一)各单位要统一使用省局印制的套打帐页,进行帐簿的套打。
(二)各单位要在年度打印出一套完整的帐簿;为方便银行对帐,日记帐可随时打印。
  第七章经费收支规范第二十九条经费收入的管理。
国税系统的经费来源分为拨入经费和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合理、合法,并纳入收入预算,严禁私设“小金库”。
(一)市局根据年初核定的各单位年度预算指标,按月预拨基层,基层单位应当在当月入帐。市局拨付的一次性经费补助及各专项经费,各单位应及时入帐,并根据市局文件进行帐务处理;(二)代征代扣手续费及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收入,实行“收支两线条”管理,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国税发[2000]199号),对取得的各项收入,一律纳入预算管理。未纳入的,一经查实,按“小金库”处理,予以没收,并追究“一把手”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经费支出的管理。
税务经费支出是各级国税局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具体分为: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支出、项目经费支出。各单位要加强对税务经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必须合理、合法、手续完备,要认真贯彻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优先保证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费的需要。
(一)各项支出要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避免无计划开支;重大开支项目必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超过限额的采购事项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实行集体采购。
(二)现金结算,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规定或超过现金结算标准(100 0元)的支出项目要坚决制止。
  第八章经费预算管理规范第三十一条为避免经费开支的盲目性、随意性,提高经费收支的透明度,增强经费管理的科学性,充分发挥资金的效能,各单位必须加强经费预算管理。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在年初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二)要综合运用基数法、因素分析法、定额法、零基预算法编制预算年度的收支预算,力求切合实际、科学合理(三)收入预算包括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和其他收入等。各项资金来源必须全部纳入收预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四)支出预算要认真贯彻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要优先保证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需要,基建支出不得挤占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五)各级国税机关的年度经费预算要经同级机关的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预算确定后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提出,所局长办公会审批。
(六)各级国税机关的经费支出由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审核办理,各项支出原则上要做到年初有预算,年底有决算。
  第九章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并附项目预算书、合同等辅助资料。
  第三十三条市局拨付的专项资金,各单位要专款专用。资金数额超过10万元的维修费要单独设辅助帐进行核算。项目完成后,要向市局及时报送专项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章银行帐户管理规范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3]79号)的规定,进行银行帐户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银行帐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国税局系统内部按照“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进行逐级上报、审核和备案。
  第三十六条各级国税局的计财部门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帐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办理本单位银行帐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用于办理本单位的中央财政拨款,其他收入及往来款的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十一章固定资产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石国税发[2001]211号),运行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对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管理。
(一)各单位实物管理部门(基层办公室、市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要切实担负起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实物管理人员,认真运行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并定期与计会部门核对帐务,确保帐实相符。
(二)各单位实物管理部门(基层办公室、市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按季生成固定资产报表,与计会部门核对无误并双方签字盖章后报市局计财处(季末5日内上报)。
(三)固定资产实行系统管理,固定资产审批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以正式文件并附有报批资料逐级上报,不得越级上报。
(四)各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的编码原则,统一编号、打号,并定期核对,确保固定资产卡片号码与实物号码一致。
(五)实物管理部门应定期打印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一份交资产使用部门,一份实物管理部门留存;固定资产在本单位内部发生变动时,实物管理部门应及时对资产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对卡片内容进行变更。
(六)各单位除在每年三季度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外,还应按季进行日常清理核对,对盘盈、盘亏及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确保帐实相符。
(七)调拨固定资产,调拨单内容要填写齐全;接受单位实物管理部门应根据调拨单内容增加固定资产,并将调拨信息及时传送给计会部门进行入帐,确保帐实相符。
  第十二章基建项目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基建项目开工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审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当地计委申请立项。
所有基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
  第四十条各单位应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基建项目的管理和基建财务核算。
(一)凡2003年1月1日之后新开工的基建项目及尚未完工的基建项目,必须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会计核算软件》进行基建财务核算,不允许手工记帐;(二)基建会计人员应独立持有与基建工程有关的合同一份,并单独装订,做为基建付款的原始凭证;(三)基建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拨付基建工程款。首先由施工单位提供经现场人员、监理人员签字的《工程价款结算单》并报经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严禁不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超付多付基建资金;(四)基建项目完工后,应及时上报市局基建工程委托审计,严禁私自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章财务报销制度规范第四十一条财务报销制度的规范。
(一)财务报销应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
(二)各单位要严把支出审批关,对办公用品购置、维修费、印制费等弹性较大的各项支出发生前,先由具体承办部门填制审批卡,主管局长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时,应附原始发票、审批卡、清单等,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三)会计人员要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对原始票据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原始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章会计工作交接规范第四十二条会计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手续不得离职:(一)工作调动;(二)因病不能工作超过3个月;(三)因故临时离职超过3个月;(四)撤销会计职务;(五)单位撤销(向上级主管部门交接);(六)单位合并(被合并单位向合并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七)单位分立(被分单位向分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发生(二)(三)项情况在3个月之内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代理,办理临时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移交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会计事项,应全部填制记账凭证、登记帐簿、结出余额,并在余额之后加盖移交人名章。
(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三)填写经管人员一览表中的移交项目、交接日期,并加盖有关人员名章。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文件资料、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公章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单位,还应当在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四十四条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单位撤销、合并或分立,双方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参加,由主管部门监交。
  第四十五条办理移交时,移交人员应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应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应根据会计帐簿余额移交,与会计帐簿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按监交人规定的期限查清。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帐户余额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财产物资明细帐户余额与实物、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债权债务明细帐户余额应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向往来单位、个人函调认可。
(四)移交人经管的公章、票据、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办公用具等,应一并交接清楚;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五)交接完毕后,监交人和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册中签名。移交清册应具备:单位名称、交接日期、监交人和交接双方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四十六条为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完整,接管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立新帐。
单位撤销或合并,在办公移交手续时,应编制自年初至撤并日的会计决算,一并移交。
  第四十七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会计电算化数据规范第四十八条为保证经费会计电算化数据的安全,必须使用会计电算化专用机,且专机专用,不准安装与财务管理无关的软件。
  第四十九条电算化会计主管、会计和出纳必须设置密码。
  第五十条会计人员每日操作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数据备份,每月终了进行结帐并对数据进行双备份(软件和硬盘)。
  第五十一条经费会计电算化软件数据资料、程序资料及存储于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等,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并应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第十六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规范由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三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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